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秉承荆门职业学院“厚德精技、致知力行”的校训,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《荆门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在校学生。
第三条 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,分别授予“优秀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和“优秀毕业生”荣誉称号,并颁发荣誉证书,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、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。
第二章 评选条件
第四条 “优秀学生”的评选条件为:
1、热爱祖国,崇尚科学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;
2、学风端正,勤奋学习,勇于创新,成绩优良;
3、友爱互助,尊敬师长,关心集体,乐于奉献;
4、明礼修身,勤俭节约,热爱生活,积极向上。
第五条 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评选条件为:
1、符合“优秀学生”评选条件的基本要求;
2、积极为学生服务,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;
3、工作能力较强,业绩突出,受到学生的拥护。
第六条 “优秀毕业生”的评选条件为:
1、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“优秀学生”或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荣誉称号;
2、各培养环节考核“优良”;
3、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者优先。
第三章 评选比例
第七条“优秀学生” 在全校学生范围内评选,比例不超过在班学生人数的10%。
第八条 “优秀学生干部”从各级学生会、学生党团支部、班委会及学生团体干部中评选产生,比例不超过所有学生干部人数的2%。
第九条 “优秀毕业生”在全校毕业生范围内评选,比例为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%。
第四章 组织实施
第十条 每年5月中旬起组织“优秀学生”及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评选。7月份表彰“优秀毕业生”;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表彰“优秀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。
第十一条 成立由主管领导、各部门负责人、辅导员(班主任)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,负责组织“优秀学生”及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的评选工作。以“公开公正、民主推选”为原则,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确定名额评选:
1、应首先征得优秀学生候选人本人同意;
2、评选“优秀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毕业生”候选人,在本单位公示5天;
3、对公示通过的人选,报学工处。
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评审委员会”),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处。评审委员会负责修改评选条例,审定各类优秀学生人选,确定公示名单。并将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。
第十三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,一经查实,取消荣誉称号,追回或公告作废已发放的荣誉证书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学工处负责解释,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。